最新动态
- 2024/12/26张联东出席全球华人华商交流会暨华人之光评选发布会
- 2024/12/16梦之蓝手工班全球行(武汉站)暨汉酒上市发布会在武汉举行
- 2024/12/16老名酒新成就丨老评委走进中国名酒·ag旗舰厅官网站研讨会在公司成功举办
- 2024/12/16ag旗舰厅官网梦之蓝·2024金茉莉美食盛典在宁举办
- 2024/11/27ag旗舰厅官网股份全球经销商大会:嘉奖2024同行伙伴,开启2025战略新局
《食品安全法》解读系列-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24-27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